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400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玥,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昌松手机店,住所地张家港市。
经营者:钱昌松。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昌松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昌松手机店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