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9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精精,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怡联生活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经营者:吕义敏。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怡联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