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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北京麦味宝食品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精王食品调料厂、姚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民初159号之二
案件名称159北京麦味宝食品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精王食品调料厂、姚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麦味宝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精王食品调料厂;姚生;麦宝食品(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159号之二 原告:北京麦味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精王食品调料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宏泰路西侧。

投资人:姚生,该厂厂长。

被告:姚生,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麦宝食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文林路西、纬五路北。

法定代表人:姚生。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麦味宝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精王食品调料厂、姚生、麦宝食品(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麦味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精王食品调料厂、姚生、麦宝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为11880元,由原告北京麦味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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