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布艺商店,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八岗村。
经营者:王新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龙港办事处布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