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74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王倩彧,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区向阳街新隆嘉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313号。
经营者矫玉志。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区向阳街新隆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