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397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小张水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德申路18号。
经营者:张建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小张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小张水暖建材经营部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