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4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瀍河区苗新吊顶店。
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百年家居建材城北京一街35号。
经营者:苗新芳,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瀍河区苗新吊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