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04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202A。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秋香,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聚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东湖心一路北正商四大铭筑**楼****/div>法定代表人:于汇洋。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聚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