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0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新烟办小何水果超市,经营场所新郑市新烟办烟厂大街**。
经营者:何艳华。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新郑市新烟办小何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