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4768号之二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中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5899号成都西博西南食品城43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秦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出具(2021)苏0582民初47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
据此,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151547258的银行账户。
现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请求追加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鲜博季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经济开发区支行的62×××55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经济开发区支行的62×××55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