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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鑫意达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2民初31638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鑫意达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鑫意达购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1638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鑫意达购物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

经营者:董秀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鑫意达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城阳区鑫意达购物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城阳区鑫意达购物超市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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