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88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玲鸡排店,经营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祥付卢村集贸市场一室门面房。
经营者:罗石永。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玲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