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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知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张振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4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佳,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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