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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宁县心相连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5知民初2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宁县心相连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心相连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24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410452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610951229。

被告:长宁县心相连购物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龙头镇聚龙路**“亿家人购物中心龙头店”。

经营者:谢凯华。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宁县心相连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2021年5月21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长宁县心相连购物中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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