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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龚文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5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龚文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文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初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文卓,女,1994年3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文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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