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193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五星薛苗苗日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W692D4H,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勤业路285号。
经营者:薛苗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钟楼区五星薛苗苗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钟楼区五星薛苗苗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