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42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氏县王明明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张掖村红旗北大街1390号。
经营者:王明明。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王明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元氏县王明明生活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