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4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城关镇红波奥克斯厨卫电器门市,住所地,卢氏县。
经营者:王红波。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城关镇红波奥克斯厨卫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