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1707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鼓楼区华艺轩灯饰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桥灯饰市场F215。
经营者:徐雪琴。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鼓楼区华艺轩灯饰销售中心(经营者:徐雪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