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94号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素彩通讯店,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向阳路北段路西阳光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陈彩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松,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素彩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