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初124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老百姓大药房。
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北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赵修凯。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市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老百姓”作为商号使用;
2.判令被告在当地知名报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律师费及其他合理开支);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次日,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之规定,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9535元,退还9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