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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韩书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韩书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韩书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6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书峰,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书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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