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29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124号。
经营者:张林波,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12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关区牟家庄老福乐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做出(2019)甘0102民初5140号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做出(2020)甘01民终455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9)甘0102民初5140号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87.5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