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33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素梅综合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783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783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四自然段第一行“被告:安丘市索梅综合门市”补正为“被告:安丘市素梅综合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