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5325号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魁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云武,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胡庭庭,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胡广崽,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庭庭、邓云武、胡广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