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121号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5702290853。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萌贝母婴用品店,地址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大花园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UN15K18。
经营者:张占文。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萌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