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646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骆森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排社区金坑山庄八巷**302div>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被告:广东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社区万道路金运楼**iv> 法定代表人:刘学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深圳骆森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汉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广东汉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社区万道路金运楼二楼。
根据原告就被告之诉讼原则,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被告之一深圳骆森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汉邦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汉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