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琼02民初22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荔枝沟永信家电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3MA5RE4GY88,,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南新农场南新街**经营者:许海平。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荔枝沟永信家电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525元。
审 判 长 李 祎审 判 员 梁 朝审 判 员 陈太洪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