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8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秀艳,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深圳市幸福欧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利工业区厂房2栋5楼2509(入驻深圳市旺田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柏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秀艳、深圳市幸福欧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