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93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紫光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新世纪钻石商务广场B座-5A20。
法定代表人:马凌,该公司经理。
被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被告:海丰县鸿宇服装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沿江路,经营者叶金妹。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良、王广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石家庄市紫光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鸿宇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