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2004号 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5778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增富铝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天明物流红绿灯北行30米路东“豪美配件”。
经营者:杨秀娟。
委托代理人:史增富,系杨秀娟的丈夫。
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增富铝材经销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首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