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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桥西区星龙集成灶批发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56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桥西区星龙集成灶批发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桥西区星龙集成灶批发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6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桥西区星龙集成灶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7号明月装饰城D区21号,经营者欧信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影影,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星龙集成灶批发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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