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358号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惜绯瑾服装经营部,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A区1楼42号邮箱自编号×××57。
投资人:宋素丽,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惜绯瑾服装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