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慈周寨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慈周寨乡213省道与敬老路交叉口。
负责人:秦胜侠。
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文明路与新飞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秦胜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慈周寨分公司、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