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772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园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品衣堂服装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城社区新桥沁园C15栋2号门面。
经营者:董有良,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品衣堂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主体涉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