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699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聚义精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玉,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聚义精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