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谢显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7904号
案件名称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谢显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谢显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7904号原告: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嘉定工业区嘉唐公路。

法定代表人:廖志远,该司亚太区售后市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显明,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

原告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显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泰明顿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