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773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尧林,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公司员工。
被告:武侯区柯昕母婴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厦四路63号。
经营者:程晨,女。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柯昕母婴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