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江西七叶草实业有限公司、营口博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8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江西七叶草实业有限公司、营口博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西七叶草实业有限公司;营口博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216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七叶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永泰镇洋塘洲(香海食品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任红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营口博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长征街朝阳里豪隆世家6#。

法定代表人:李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营口市大石桥市。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七叶草实业有限公司、营口博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