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216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七叶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永泰镇洋塘洲(香海食品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任红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营口博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长征街朝阳里豪隆世家6#。
法定代表人:李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营口市大石桥市。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七叶草实业有限公司、营口博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