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362号原告:济南荣炙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西路郑店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桃,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37号B栋206。
法定代表人:孙茜,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玄,男,该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南荣炙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济南荣炙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荣炙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荣炙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荣炙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