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33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星华,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敏东,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星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星华及辩护人黄敏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周星华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新围二路福星摩配城五街×号A栋312房,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品牌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BURBERRY”、“GIVENCHY”、“GUCCI”、“VALENTINO”、“PHILIPPPLEIN”等品牌的衣服。
同年8月2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上述品牌的衣服一大批,随后抓获被告人周星华。
以其销售价格的中间价39.65元计算,缴获的假冒上述品牌衣服5813件(套)共价值人民币230485.45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星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周星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星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辩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很多没有卖出去,其自己有经营正规的服装品牌,请求法庭考虑其妻子准备分娩,家中无人照顾,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周星华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律,其是初犯,同意启用认罪认罚程序,有悔罪表现;
二、周星华有自己的服装品牌,只是因一时糊涂而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进行销售,实际销售价格很低,且有未遂情节;
三、周星华的妻子第一胎预产期是2019年1月,周星华是家中经济支柱,现家中老人、妻子无人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考虑周星华的罪行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周星华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新围二路福星摩配城五街×号A栋312房,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品牌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BURBERRY”、“GIVENCHY”、“GUCCI”、“VALENTINO”、“PHILIPPPLEIN”等品牌的衣服。
同年8月2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上述品牌的衣服一大批,随后抓获被告人周星华。
以其销售价格的中间价39.65元计算,缴获的假冒上述品牌的T恤、短裤等共计5813件(套)价值人民币230485.4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星华的供述,证人郑某1、陈某1、方某1、蒋某1、任某1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赃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搜查证及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价格证明,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光碟,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结婚证及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星华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周星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周星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的量刑。
被告人周星华虽当庭悔罪明显且妻子即将分娩,但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巨大,对商标所有权人造成巨大损失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酌定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酌情考量。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周星华的家庭状况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星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