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681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欧宝莱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永盛路39号。
负责人:汪红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欧宝莱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欧宝莱制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