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7489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沈培杰,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沈培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