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初1376号之二 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富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GianpietroBelott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2号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茅木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慧,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茅木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慧,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高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绍兴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