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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新如意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黑12民初90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新如意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新如意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民初9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新如意食杂店,经营场所地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医院南侧。

经营业主:孙长春,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与孙长春为兄弟关系。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点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新如意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正点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正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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