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3822号 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477793,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6号院60号楼2层101。
法定代表人: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默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常熟亨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URMDX6N,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八区86幢201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孙银燕,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默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默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默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