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6565号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志驰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85Q8P5M,经营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青山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食品批发市场D区5#2幢112号。
经营业主:史金环,女,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志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志驰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志驰百货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