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10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迈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C25-17地块江景湾5栋15号。
法定代表人:叶春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迈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