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初45号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23896。
法定代表人:何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人人乐生鲜超市,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南环路津南居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716E80H。
经营者:吴奉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人人乐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