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8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付红侠红管家超市。
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
经营者:付红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红,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海峰,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付红侠红管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